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长**X局与被执行人兰**、赵**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doc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长**X局与被执行人兰**、赵**行政处罚纠纷执行一案,长**民法院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的(2014)长行审字第3号行政裁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长**X局作出的吉长计生征决字(2013)第1454号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长**X局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兰XX、赵XX缴纳社会抚养费18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查明二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长**X局同意,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长**X局撤销执行申请,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11)长行审字第3号行政裁定所确定的给付内容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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