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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与仙居**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仙居县林业局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仙林罚书字[2014]第89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2014年12月23日,申请执行人仙居县林业局对被执行人潘**、潘**、泮**作出仙林罚书字[2014]第8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潘**、潘**、泮**三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潘**、潘**、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于2015年3月20日前恢复林地的原状;二、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柒万壹仟圆整。申请执行人仙居县林业局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该决定后,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决定。申请执行人仙居县林业局向被执行人进行了催告,催告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期满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仙居县林业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潘**、潘**、泮**未自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仙居县林业局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的仙林罚书字[2014]第89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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