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临海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已生效的临土资罚字(2015)第2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海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临土资罚字(2015)第22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临海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临土资罚字(2015)第22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其中第一、二项由临海市白水洋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