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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源局与临海市**灯厂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临海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已生效的临土资罚字(2015)第2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海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临土资罚字(2015)第22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临海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临土资罚字(2015)第22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其中第一、二项由临海市白水洋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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