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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黄**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温卫医罚[2014]12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温卫医罚[2014]121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1、责令被执行人停止执业活动;2、没收医疗器械;3、罚款3500元。2015年5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决定第3项。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上述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温卫医罚[2014]121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第3项,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黄**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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