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临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依据已经生效的临运罚字(2015)第331082512015000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临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已经生效的临运罚字(2015)第331082512015000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即被申请人临**鑫汽车专项修理店缴纳罚款3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