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柯*超诉被告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为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依法受理。同日,原告柯*超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柯*超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柯*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柯*超负担。(免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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