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台州**卫生局与岳**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卫生局依据已经生效的黄卫医罚字(2014)第13《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岳**激纳行政处罚人民币70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3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于同月2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岳**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岳**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岳**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卫生局亦向本院报告被执行人岳**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房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岳**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卫生局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台黄执非字第88号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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