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台州市**督管理局与林**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已经生效的黄工商处【201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林**缴纳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22日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于同年6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林**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林**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亦向本院报告被执行人林**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协助查询银行存款通知书回执、房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林**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3e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非字第11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3e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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