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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英诉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自愿、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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