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三门**源局与台州**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三门**源局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三门**源局对台州**限公司越界开采一案作出的三土资罚字(2015)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三土资罚字(2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申请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三门**源局作出的三土资罚字(2015)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事项一,即责令被执行人台州**限公司退回其批准矿区范围内依法开采的强制执行工作由三门**源局组织实施。申请强制执行的事项二,即由被执行人缴纳人民币59584元的强制执行工作由本院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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