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不服舒城县公安局城中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于2015年5月13日以经相关单位协调处理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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