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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田县林业局与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大田县林业局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廖**滥伐林木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大田县林业局以被执行人廖**于2013年8月间,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到大田县建设镇大同村u0026ldquo;猫耳坑u0026rdquo;山场砍伐其个人所有的杉木,经林业技术鉴定,u0026ldquo;猫耳坑u0026rdquo;山场被伐杉木27株,立木蓄积5.8882立方米,出材率70%,出材量4.12174立方米,廖**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为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田*罚(2014)012007《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廖**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计135株,并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人民币16486.96元,即4.12174m3u0026times;1000元/m3u0026times;4倍u003d16486.96元,该罚款限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牌信用社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大田县林业局已依法向廖**送达催告书,催告期限届满后,廖**仍未主动履行。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大田县林业局作出的决定书,已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廖**,廖**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经催告后廖**仍未主动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大田县林业局作出的田*罚(2014)012007《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廖**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大田县林业局于2015年10月23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申请人大田县林业局作出的田*罚(2014)012007《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廖**应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到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牌信用社缴纳罚款人民币16486.96元。

三、被执行人廖**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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