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大田县国土资源局、被申请人陈先瞧其他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大田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田国土资文罚字(2015)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大田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陈**于2014年4月份开始,未经批准擅自在大田县文江乡大文村u0026ldquo;大门头u0026rdquo;处非法占用土地371.67平方米(其中旱地248.78平方米,林地122.89平方米)兴建家兔养殖场厂房及附属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为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了田*土资文罚字(2015)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责令被执行人陈**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71.67平方米,并限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且罚款人民币7433.4元,限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至大田县国土资源局财务股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履行的,本机关将每日加收罚款数额的百分三加处罚款。申请人大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陈**送达催告书,催告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陈**仍未主动履行。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大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田国土资文罚字(2015)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4月27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陈**,被执行人陈**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经催告后被执行人陈**仍未主动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大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田国土资文罚字(2015)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陈**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大田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大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田国土资文罚字(2015)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强制执行,由大田县文江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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