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大田县国土资源局、被申请人大田**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大田县国土资源局于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田国土资卫罚字(2015)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u0026ldquo;责令大田**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392.11平方米,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工棚,恢复土地原状u0026rdquo;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大田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大田**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份开始,未经批准擅自在大田县太华镇汤泉村顶庄村处占用林地2392.11平方米兴建彩钢瓦工棚并已2014年3月份建成投入使用,大田县林业局已对被执行人大田**有限公司依法立案查处并罚款人民币23966元,处罚面积为2396.57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不再对该公司罚款,但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为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作出了田*土资卫罚字(2015)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责令被执行人大田**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392.11平方米,并限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彩钢瓦工棚,恢复土地原状。申请人大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大田**有限公司送达催告书,催告期限届满后被执行大田**有限公司人仍未主动履行。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大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田国土资卫罚字(2015)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3月24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大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田**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经催告后被执行人大田**有限公司仍未主动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大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田国土资卫罚字(2015)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大田**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大田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大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田国土资卫罚字(2015)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u0026ldquo;责令大田**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392.11平方米,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工棚,恢复土地原状u0026rdquo;内容强制执行,由大田县建设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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