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化县**管理局与福建省**发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宁)安监管罚(2014)第15号安全生产监督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被执行人福建省**发有限公司,在2014年7月5日架设大棚钢架时,工人陈**被高压电击中受伤,2014年4月25日石壁供电所向该公司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进行整改,导致事故的发生。被执行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七)项规定,作出了(宁)安监管罚(2014)第15号安全生产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要求被处罚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交清罚没款100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宁)安监管罚(2014)第15号安全生产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8月27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福建省**发有限公司,2014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宁)安监管罚(2014)第15号安全生产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行为依据和行政程序方面合法。被执行人阴进财在法定的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宁化**监督局于2015年3月5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宁化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宁)安监管罚(2014)第15号安全生产监督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福建省**发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缴纳罚款10000元和执行费50元。

三、被执行人**开发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