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化县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与宁化**采石厂安全生产管理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坑采石厂安全生产管理行政处罚一案,宁化县**管理局申请执行其作出的(宁)安监管罚(2012)第2号安全生产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宁化县石壁三坑采石厂应缴纳处罚款人民币6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在宁化县石壁镇三坑村采石场已于2012年3月关闭未生产。该采石场已停止生产多年,被执行人所在的宁化县石壁镇企业管理站出具证明,经本院调查了解,该采石场已闲置荒芜,既无生产,亦无人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宁化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宁)安监管罚(2012)第2号安全生产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