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宁化县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与被执行人张**城市建设管理行政处罚一案,宁化县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作出的宁城建法(2014)第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应缴纳处罚款人民币160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1600元,现申请人要求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宁化县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作出的宁城建法(2014)第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