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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宁化县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与巫旺英城建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宁化县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宁城建法(2014)第007号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宁化县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以被执行人巫**于2013年8月以来,被执行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利用晚上擅自占用宁化县翠江镇中环花园商住楼5幢105室“067烤场”店外人行道上摆摊设点经营排挡。从事经营面积为64.96平方米,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违反了《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第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之规定,作出宁城建法(2014)第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对巫**作出责令其立即改正店外非法占道摆摊设点行为;罚款人民币9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宁化县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作出的宁城建法(2014)第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6月19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巫**。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10月10日,申请人宁化县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依法催告被执行人巫**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宁化县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宁作出的宁城建法(2014)第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行为依据和行政程序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巫**在法定的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宁化县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于2014年12月25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宁化县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作出的宁城建法(2014)第00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巫**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缴纳行政处罚款和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0元;缴纳本案执行费50元。

三、被执行人巫**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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