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漳州**源局与林**自然资源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漳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0月2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漳国土资罚龙字(2015)第4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漳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8日以被执行人林**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于2013年8月起擅自在漳州市龙文区朝阳镇科坑村占用集体土地1000.38平方米搭盖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了漳国土资罚龙字(2015)第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的内容是限被执行人林**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对擅自占用设施农用地面积503.25平方米处每平方米22元罚款,计罚款金额人民币11071.5元,对占用园地497.13平方米处每平方米22元罚款,计罚款金额人民币10936.8元,两项合计罚款金额人民币22008.3元,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漳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漳国土资罚龙字(2015)第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5月12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林**,被执行人林**于2015年5月19日交纳罚款22008.3元,对漳国土资罚龙字(2015)第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义务未履行,且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7月28日,申请人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催告其限期自动履行。届期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漳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漳国土资罚龙字(2015)第41号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林**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完全履行,申请人漳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0月28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及参照最**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申请人漳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的漳国土资罚龙字(2015)第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内容,即责令被执行人林**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000.38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由申请人漳州市国土资源局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