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烟台市**平分局与宋**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平分局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平分局称,被执行人宋**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13年4月在烟台市**道办事处牟家庄村村东北占园地78.3平方米(合0.12亩)建管理房,建筑占地78.3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整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作出了烟国土资罚字(2015)4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宋**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78.3平方米和其他设施,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以园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783元。该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1月22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2015年6月16日,申请人向被执行人下达了烟国土资催**(2015)4010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宋**至今仍未履行烟国土资罚字(2015)4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提交了以下证据:1、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证明案件来源及立案过程;2、对崔**、宋**的调查笔录、土地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讨论笔录,证明被执行人存在违法事实;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告知书、补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申请执行人按照法律程序履行告知义务后对被执行人依法做出行政处罚;4、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证明经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执行人对以上事实和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烟国土资罚字(2015)4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被执行人宋**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依法予以执行。

二、限被执行人宋继晓于2015年9月30日前,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78.3平方米和其他设施,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恢复土地原状。

三、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由烟台市**道办事处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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