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烟台**水务局与祁**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烟台**水务局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水务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烟台**水务局于2015年9月7日以该行政处罚案件存有程序瑕疵需补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烟台**水务局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水务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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