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烟台市**平分局与曲**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平分局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称,被执行人曲**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11年5月在烟台市**道办事处直格庄村西占用耕地搞房,占地面积5944平方米(合8.92亩),建筑占地932.46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之规定,属非法占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作出了烟国土资罚字(2015)4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曲**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932.46平方米和其他设施;处以耕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11888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于该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118880元交到中国农**平区支行。该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3月2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2015年6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下达了烟国土资催**(2015)4018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曲**至今仍未履行烟国土资罚字(2015)4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缴纳罚款的义务。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1、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证明案件来源及立案过程;2、对曲**、汪**的调查笔录、土地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讨论笔录,证明被申请执行人存在违法事实;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补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申请执行人按照法律程序对被执行人依法做出行政处罚;4、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证明经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烟国土资罚字(2015)4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被执行人曲**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完全履行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依法予以执行。

二、限被执行人曲立波于2015年8月30日前,将罚款118880元,执行费用2678元,共计人民币121558元交至本院。

三、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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