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烟台**源局申请烟台市福**村民委员会土地处罚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1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违法占用土地一案,我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0日以被执行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本村西南园地833.28平方米建车库及住宅(建筑面积1440.78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了烟国土资罚字(2015)第3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是: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园地833.28平方米;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筑面积1440.78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3、非法占用园地按25元/平方米的标准共计罚款人民币20832元整。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2015)烟国土资罚字第3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年4月8日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烟福国土催字(2015)3009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接到催告书后10日内自觉履行该决定书。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或复议,又不履行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行政处罚时的证据、依据。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2015)烟国土资罚字第3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了不服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复议60日、法院起诉三个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该处罚的法定期限尚未届满,届满前行政机关不能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于申请执行人强制执行(2015)烟国土资罚字第320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本院依法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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