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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源局申请唐**土地处罚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1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违法占用土地一案,我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0日以被执行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本村村南耕地153.6平方米建住宅(建筑面积90.08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了烟国土资罚字(2015)第34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是: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耕地153.6平方米;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建筑面积90.08平方米)。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唐**送达了(2015)烟国土资罚字第34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年4月28日申请人烟台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烟福国土催字(2015)3016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接到催告书后10日内自觉履行该决定书。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或复议,又不履行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时提交了作出行政处罚时的证据、依据。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本案申请人烟台市国土资源局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对于送达被执行人听证告知书、处罚告知书、及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均采用执法人员电话告知张贴在院墙外并拍照留存,在送达法律文书中注明送达方式为留置送达,这种送达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不是有效送达,无法证明行政相对人什么时间知道作出的行政行为,亦无法保证行政相对人知道享有的权利和提出听证要求,属于明显违法的行为,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于(2015)烟国土资罚字第341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不准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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