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烟台**源局申请唐**土地处罚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1
烟台**源局申请烟台市福**村民委员会土地处罚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1
林**与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院格庄派出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于**与栖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烟台市芝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烟台**水务局与祁**执行裁定书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烟台华**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烟台市**平分局与宋**执行裁定书
烟台市**监督管理局与曲**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