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李*与被告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