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烟台市芝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管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段**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莱阳**源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龙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烟台华**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烟台**源局申请唐**土地处罚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1
烟台**源局申请烟台市福**村民委员会土地处罚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1
原告李*与被告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林**与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院格庄派出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