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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龙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龙口市人民法院(2015)龙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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