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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广饶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不服被告广饶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15年4月9日作出的鲁公交决字(2015)第00505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也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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