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交通管理大队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也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