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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交通管理大队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也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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