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5月7日,张**因对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向本院分别提起行政确认、行政赔偿诉讼。经审查,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胜园派出所作出东公东分(园)行罚决字(2014)00024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杜*处以300元罚款。张**不服该处罚决定,向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胜园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张**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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