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东营市河口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东营交**限公司规划行政处罚非诉执行一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河口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东**处字(2015)第006号《东营市河口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3%的加处罚款。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未经规划审批而擅自新建楼房,于2015年4月15日对其作出东**处字(2015)第006号《东营市河口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2014年10月1日,被执行人未经规划审批,擅自在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84号建设孤岛汽车站办公楼,建筑面积2162.52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区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根据该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和《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07项的具体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81626.7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东营市河口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作出的东**处字(2015)第006号《东营市河口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并未违法。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经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执行。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东河城管处字(2015)第006号《东营市河口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缴纳罚款81626.70元及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3%的加处罚。

执行费1124元,由被执行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