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东营市公安局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李某某与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东营市河口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东营交**限公司规划行政处罚非诉执行一案裁定书
东营市城**东营区分局与高**、王**规划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人李**土地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原告董**与被告李**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段**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莱阳**源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龙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蓬莱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