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董**与被告李**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董**与被告李**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经审查,原告董**与被告李**身体权纠纷一案,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于2015年6月7日作出东公东分(胜)行罚决字(2015)00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告处以行政拘留16日。因此,原告向本院起诉时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对该案尚未处理终结。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董**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以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