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利津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原告杨**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利津县公安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对被告利津县公安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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