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东营市城**东营区分局与闫**规划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东营市城**东营区分局与闫**规划行政处罚一案中,由于下落不明且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罚款160000元,可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东行执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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