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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某某与东营市公安局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巴某某与被告东营市公安局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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