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临朐**源局与谢风广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临朐县国土资源局向我院申请执行临国土资行罚字(2015)58号土地行政处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临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2日以被执行人谢*广2014年12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龙岗镇谢家营村设施农用地612平方米建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临国土资行罚字(2015)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被执行人谢*广“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612平方米土地,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18360元”的行政处罚。同日申请执行人临朐县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谢*广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告知了申请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但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没申请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履行期限届满后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仅缴纳了罚款。现申请执行人临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立案呈批表、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图、违法案件审理记录、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及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临国土资行罚字(2015)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谢**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没有申请复议,逾期虽经催告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申请执行人临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临国土资行罚字(2015)5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谢**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逾期不履行,依法强制执行,由临朐县龙**管理委员会牵头与临朐县国土资源局共同组织实施;

临朐县龙**管理委员会、临朐县国土资源局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强制执行完毕,并在执行完毕后五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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