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阳谷**源局与王**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阳谷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国土资罚字(2014)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8月2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王**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依法同日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阳谷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1100元,加处罚款71100元,被执行人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阳谷县国土资源局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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