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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源局与魏**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莒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魏**因非法占用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5月8日作出的(2015)莒南国土资罚决字第283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莒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5)莒南国土资罚决字第28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莒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8日以被执行人魏**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14年6月起擅自占用莒南县文疃镇新店子村集体土地面积806平方米建设仓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2015)莒南国土资罚决字第283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的内容是: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没收当事人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并处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24180元。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执行人莒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5)莒南国土资罚决字第283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5月8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魏**,被执行人魏**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议申请,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莒南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2015)莒南国土资罚决字第283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参照《最**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莒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5)莒南国土资罚决字第28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二、对莒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5)莒南国土资罚决字第283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第二项,由莒南县文疃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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