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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有限公司与莱芜市钢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莱芜市**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市钢城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莱芜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莱芜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莱**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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