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莱芜市**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市钢城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莱芜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莱芜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莱**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东明县国土资源局与邵**非诉土地行政执行行政裁定书
东明**源局与郑**非诉土地行政执行行政裁定书
东明**源局与朱**非诉土地行政执行行政裁定书
东明**源局与山东安**限公司东明分公司非诉土地行政执行行政裁定书
东明县国土资源局与李**非诉土地行政执行行政裁定书
莱芜**源局与张**执行裁定书
莱芜**源局与莱芜高**办事处小陈**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莱芜**源局与王**执行裁定书
吴*与莱芜市公安局钢城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莱芜市公安局钢城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