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东明**源局与朱**非诉土地行政执行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东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国土监罚字(2015)第28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东明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朱**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东明县某村土地1065平方米建住宅为由于2015年1月10日作出东国土监罚字(2015)第28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朱**送达了该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法*(2015)9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关于三个月起诉期限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东明县国土资源局应在三个月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0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到2015年9月7日立案之日止已明显超过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2000)8号)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东明县国土资源局对朱**作出的东国土监罚字(2015)第28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菏泽**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菏泽**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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