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郓**有限公司诉被告郓城县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8月5日向被告郓城县地方税务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郓**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郓城县地方税务局协商为由,于2015年9月1日主动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郓**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郓城县地方税务局协商为由,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郓城县地方税务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并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郓**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