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单县**管理局申请执行单县鑫**有限公司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单县人民法院(2015)单行审字第77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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