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山东曹**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9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山东曹**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了书面审查。

申请执行人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执法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曹**源有限公司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提供资料,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了曹**监罚字(2014)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了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查认定: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曹人社监罚字(2014)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8月12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山东曹**源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于2015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逾期,被执行人仍没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曹**(2014)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起诉经催告仍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曹人社监罚字(2014)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山东曹**源有限公司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缴纳罚款18000元,加处罚款18000元。

三、被执行人山东曹**源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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