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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县**管理局申请执行焦广长行政处罚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曹县**管理局于2015年10月1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焦广长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本案已审查完毕。

申请执行人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被执行人焦广长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使用用于生产尿醛胶的蒸汽锅炉1台、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作出了(鲁曹)质监罚字(2015)T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了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使用未登记的锅炉;2、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鲁曹)质监罚字(2015)T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3月17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鲁曹)质监罚字(2015)T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起诉,经催告仍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罚款20000元及加处滞纳金2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鲁曹)质监罚字(2015)T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二项;

二、限被执行人焦广长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缴纳罚款20000元、加处滞纳金20000元。

三、被执行人焦广长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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