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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资源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翟凤勤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单**资源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翟凤勤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申请人单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单国土罚决字(2014)第1387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权限及依据方面均合法。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复议、未诉讼又未履行,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单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单国土罚决字(2014)第13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立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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