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漯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漯国土资郾监罚(2015)0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漯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漯国土资郾监罚(2015)0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申请执行人漯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漯国土资郾监罚(2015)0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被执行人李**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缴纳行政处罚罚款60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