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卢氏**法局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卢氏**法局于2014年6月28日作出的(2014)卢城管罚第9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卢氏县城管执法局作出的(2014)卢城管罚第9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书面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卢氏县城管执法局作出的(2014)卢城管罚第9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卢**城管执法局作出的(2014)卢城管罚第9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三门**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