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卢氏**法局申请执行玛**美容店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卢氏**法局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卢氏**法局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的(2013)卢城管罚第2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卢氏县城管执法局作出的(2013)卢城管罚第2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书面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卢氏县城管执法局作出的(2013)卢城管罚第2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卢**城管执法局作出的(2013)卢城管罚第2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三门**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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