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卢氏县水利局申请执行王**行政处罚一案,执行依据为卢氏县水利局作出的(2014)第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王**拒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卢氏县水利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王**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卢氏县水利局(2014)第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